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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16.7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金源集团

摘要:9月12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南宁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规定,对于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

9月12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南宁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规定,对于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未来购房者买房交的预售资金将被存入专门账户进行监管,开发商想支取这笔钱,必须按工程计划节点申请。

预售资金将存入专用账户

调查:“没有交房,我总会担心自己的购房款是不是安全。”刚刚入手新房的小廖告诉记者,此前,他一直听闻有开发商拿了购房者的预售资金“跑路”。这让第一次买房的他,对自己用全部积蓄购买的一个小户型很是担心。像小廖这样心怀忧虑的人还不少,在《监管办法》出台后,这些购房者们也许可以放心一些了。

《监管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监管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解读:根据《监管办法》,开发商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与监管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办理预售许可证多了一道门槛。

签订协议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为监管机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规定对上述账户的使用进行管理。开户时,开发商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数量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项目有多个时,则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项目预售资金设定重点监管额度,监管机构按照监管项目工程预算书总额的130%并参考同类地段、同一时段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工程造价确定。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应当首先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在监管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累计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内剩余的预售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支配。

开发商需按节点申请使用预售资金

调查:记者了解到,目前对于由购房者交来的预售资金,开发商自由支配,而这是不会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而不少业内人士也向记者透露,很多时候,开发商开发多个项目、又出现资金紧张状况时,这笔钱就会挪作他用,拆东墙补西墙,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

《监管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监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的节点,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

解读:预售资金被放到专门账户之后,开发商又将如何使用这笔资金呢?《监管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监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的节点,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

对于每个计划节点相应的拨付的资金数额,办法也作了规定:(一)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拨付数额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30%;(二)监管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50%;(三)监管项目结构封顶,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70%;(四)监管项目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90%;(五)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全额拨付剩余的重点监管额度资金。     

在南宁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的梁先生说,《监管办法》实施后,开发商不能把购房款挪作他用,有效防止因资金周转问题而延期完工交房,这对购房者来说是一个有力保障。但对于开发商来说,如果存在多盘开发或有其他项目在建的情况,在资金周转方面将会大受影响,“很可能会淘汰很多实力有限的房地产企业,只有资金雄厚的大企业才能站稳脚跟”。

违规“花钱”将领不到预售资金

《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每月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监管机构。

解读:《监管办法》规定,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下设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预售资金监管期限将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结束。监管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每月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监管机构。

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可以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并可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停止该项目的预售。这四种情况分别为:(一)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二)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四)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据悉,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原预售资金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相关链接

商品房预售资金

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出售时,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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